本次礦產資源法修訂遵循以下總體思路:突出保障礦產資源安全目標,著力為加強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升應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實礦產資源安全制度根基;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礦業權出讓、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等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完善制度設計,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礦業發展規律,確保制度設計符合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有效發揮法律制度激勵引導和規范約束相結合的積極作用。
修訂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條,對現行礦產資源法作了較為全面的修訂。
加強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一是加強政策支持。規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加大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支持力度,推動戰略性礦產資源增加儲量和提高產能,推進戰略性礦產資源產業優化升級,提升礦產資源安全保障水平,并對組織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以及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完善礦業權制度。優化礦業權取得方式,規定礦業權通過競爭性出讓方式取得,同時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完善礦業權出讓啟動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探礦權區塊來源并提出出讓申請;規范礦業權出讓工作,保障礦業權出讓工作與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加強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規范和引導,明確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應當有利于調動礦產資源勘查積極性;強化礦業權人權利保障。三是強化對戰略性礦產資源的保護。明確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確需壓覆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四是完善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相適應的礦業用地制度。明確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占用土地,經省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臨時使用土地。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一是完善勘查開采許可制度。適應礦業權制度改革要求,將礦業權取得與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取得分離,規定礦業權人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作業前,應當分別編制勘查方案、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二是維護勘查開采活動秩序。規定礦業權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可以依法在相鄰區域通行,架設相關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正常進行。三是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用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的工藝、設備、技術;對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綜合開采、合理利用;要求采礦權人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達到有關標準要求。四是建立資源儲量管理制度。
健全礦區生態修復制度。增加“礦區生態修復”一章,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主體;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要求采礦權人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并按照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明確礦區生態修復應當經驗收合格;要求采礦權人按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
此外,修訂草案還針對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制度,強化監督管理,完善法律責任,落實平等保護產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等方面作出規定與調整。